風險提示
2017-04-06
一、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必須了解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業務特點、風險收益特征等內容。
二、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應綜合考慮自身的資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確信自身有承擔參與資產管理業務所面臨投資風險和損失的能力,審慎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管理投資策略。
三、投資者應了解參與資產管理業務通常具有的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
四、投資者應特別關注投資期貨類品種具有的特定風險。投資者應了解合同雖然約定了一定的止損比例,但由于持倉品種價格可能持續向不利方向變動、持倉品種因市場劇烈波動導致不能平倉等原因,委托資產虧損存在超出該止損比例的風險。
五、投資者應了解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損失由您自行承擔,期貨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對您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擔損失的承諾或擔保。資產管理計劃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資管產品介紹的預期收益僅供投資者參考,不構成對委托資產可能收益的承諾或暗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業績亦不構成對資產管理計劃業績表現的保證。
六、合格投資者認定 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之規定。第十二條 “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