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
2020-03-09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
現公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6日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創新發展,規范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以下簡稱MOM產品),是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管理的同時符合以下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
(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顧問)就資產管理產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資產提供投資建議;
(二)根據資產配置需要將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劃分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資產單元,每一個資產單元按規定單獨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本指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資產管理產品并委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顧問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管理人委托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管理人履行MOM產品的法定受托職責,負責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
投資顧問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規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在約定的權限范圍內為特定資產單元提供投資建議等服務。
第四條
MOM產品可以通過公開募集方式或者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
第五條
注冊公開募集MOM產品,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要求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申請文件;
(二)擬聘請的投資顧問情況及投資顧問協議;
(三)投資顧問選聘、考核、解聘等管理制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備案非公開募集MOM產品,管理人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相關產品備案材料。
第六條
管理人或托管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MOM產品及各資產單元證券期貨賬戶的開立、變更、注銷等業務。
第七條
管理人應當與投資顧問簽訂投資顧問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與投資顧問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資產單元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禁止行為等;
(三)資產單元估值核算相關安排;
(四)投資顧問的投資經理、核心投研人員等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五)投資顧問的費用收??;
(六)協議終止的情形、程序等;
(七)可能影響MOM產品運作及投資者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募集MOM產品,擬任管理人應當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關于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的相關要求,并持續具備專門的投資研究團隊,專職從事MOM產品或基金中基金產品相關投資研究人員不少于3人。
第九條
擬任公開募集MOM產品的投資顧問應當為公募基金管理人。擬任非公開募集MOM產品的投資顧問應當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等法規關于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顧問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
擬任非公開募集MOM產品的投資經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證券期貨研究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研究評價或分析經驗,其中至少1年為證券期貨投資經驗;或者具備3年以上養老金或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經驗;
(二)歷史投資業績穩定、良好,無重大管理失當行為;
(三)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擬任公開募集MOM產品的基金經理,除應當符合第(二)、(三)、(四)項要求外,還應當具備5年以上金融行業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證券期貨研究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研究評價或分析經驗,其中至少2年為證券期貨投資經驗;或者具備5年以上養老金或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經驗。
第十一條
管理人承擔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學劃分資產單元;
(二)建立合理的投資顧問選聘、評估、更換機制及流程,對投資顧問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三)聘請符合條件的投資顧問,對投資顧問持續進行監督評估,并定期進行回訪,回訪頻率不少于每年1次;
(四)辦理投資顧問注冊、備案等相關事宜;
(五)作出投資決策,負責交易執行;
(六)對MOM產品及各資產單元分別進行估值、核算;
(七)對MOM產品進行整體的風險控制,確保產品的投資運作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
(八)對各資產單元的每筆交易執行情況實行留痕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九)將資產單元的交易執行、持倉信息等相關情況按約定反饋相應投資顧問;
(十)依法編制MOM產品的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披露投資顧問信息及產品的投資運作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投資顧問承擔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投資顧問協議約定為特定資產單元提供投資建議;
(二)及時向管理人報告與資產單元相關的重大事項;
(三)公平對待不同資產,嚴禁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投資顧問不得將服務職責轉授于其他機構。投資顧問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托管人應當加強對MOM產品的投資監督,對MOM產品及各資產單元的資產凈值及份額凈值進行復核。
托管人與投資顧問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十四條
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基金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不當、違法的證券期貨業務行為;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為違法或者規避監管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
(四)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利用基金進行商業賄賂;
(六)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七)利用基金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返還管理費;
(九)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使用基金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顧問管理制度,制定投資顧問選聘、監督、考核、評估、解聘標準和流程,健全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投資組合經理等各投資決策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劃分。
管理人應當對投資顧問的投資研究能力和合規風控能力開展審慎盡職調查,加強對投資顧問的監督評估,及時解聘或者更換不合格投資顧問。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制定科學、清晰的MOM產品投資策略,并根據投資策略合理確定投資顧問數量及各資產單元資產規模。
第十七條
投資顧問收取的投資顧問費用應當從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中列支,具體由管理人與投資顧問自主約定。
管理人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顧問支付費用,支付的費用應當與投資顧問提供的服務相匹配。
第十八條
MOM產品變更投資顧問應當依法履行變更注冊或備案程序。
公開募集MOM產品變更投資顧問的,應當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產品變更注冊等法定程序。
非公開募集MOM產品變更投資顧問的,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履行產品變更備案等程序,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MOM產品應當在基金合同或者資產管理合同中詳細列明MOM產品的投資目標、策略、范圍,資產單元劃分標準,投資顧問選擇標準,投資顧問基本信息等核心產品要素。投資顧問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顧問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MOM產品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各資產單元的規模及占比、管理人與投資顧問及不同投資顧問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信息,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投資顧問當年獲得的投資顧問費用及占基金年均資產凈值的比例等。
MOM產品運作期間,投資顧問調整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重大影響事件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者計劃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MOM產品應當在產品名稱中標識“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字樣。
公開募集MOM產品資料概要或者非公開募集MOM產品風險揭示書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的特定風險。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形式確認其了解產品特征及相關風險。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投資顧問不得以MOM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MOM產品依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或者資產管理合同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并遵守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等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加強非公開募集MOM產品投資者資金來源的核查,嚴禁利用MOM產品違規開展配資、通道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確保MOM產品的投資管理、證券期貨交易、估值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信息披露等業務操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支持MOM產品的投資運作。涉及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資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公平交易等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將MOM產品投資建議活動與自身投資管理活動一并納入公平交易管控,不得泄露與MOM產品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對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定期形成公平交易分析報告備查。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對非公開募集MOM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和監測監控。發現已備案的非公開募集MOM產品存在重大風險或者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顧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