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20-03-09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9-06-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運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及時進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報送資產管理計劃運行信息,接受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備案材料和運行信息,對備案材料和運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接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不能免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產品信息的法律責任。
接受備案不代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產品的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產品投資風險并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第五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并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相關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備案要求
第七條資產管理人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變更、展期、終止、清算備案,以及定期報告、不定期報告,并及時報送資產管理計劃的運行情況、風險情況等信息。
托管人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相關報告。
資產管理人、托管人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的備案、運行信息,應按規定抄報或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八條資產管理人應當為每只資產管理計劃配備一名或多名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注冊。
第九條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取得驗資報告后,公告資產管理計劃成立;資產管理人應當在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受托資產入賬后,向投資者書面通知資產管理計劃成立。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資產管理人應當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前,不得開展投資活動,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
第十條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Ambers系統)報送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驗資報告或資產繳付證明等;
(三)產品成立公告或產品成立通知書;
(四)資產管理合同;
(五)計劃說明書;
(六)與產品相關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協議、銷售協議、投資顧問協議等;
(七)投資者信息資料表,包括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認購份額類型、認購金額等信息;
(八)風險揭示書;
(九)合規負責人審查意見;
(十)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的,管理人應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終投資者信息資料表。
第十一條資產管理合同發生變更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投資者和資產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資者選擇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權利,對相關后續事項作出合理安排,并于合同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資產管理人應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合同變更的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說明變更內容、變更是否涉及改變投向和比例、托管人對本次變更的意見、合同變更告知方式、合同變更是否設置開放期、退出情況及是否有巨額退出情況發生等,并附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計劃展期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于資產管理合同展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展期備案報告等材料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展期備案報告應當說明展期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約定,以及展期是否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情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是否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條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計劃終止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說明產品終止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合同約定。
資產管理人應當自發生終止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開始組織清算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清算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清算備案報告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附上清算結果、清算后的財產分配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資產管理計劃的持續募集情況、投資運作情況、資產最終投向等信息。為加強資產管理計劃事中事后運行風險管理,資產管理人還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按時報送資產管理計劃的融資杠桿水平、延期兌付情況等運行信息,定期報送壓力測試信息。
資產管理人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和報送信息復核工作,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季度報告,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
資產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分別編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
資產管理人的年度審計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內部控制情況審計結果,應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資產管理人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計劃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并同時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在資產管理計劃發生以下情形,對資產管理計劃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 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
(二) 涉及產品重大訴訟、仲裁、財產糾紛的,以及出現延期兌付、負面輿論、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事件的;
(三) 資產管理計劃因委托財產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長清算時間的;
(四) 發生其他對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事件的。
第十八條資產管理人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合同約定行為的,應于發現后二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托管人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資產管理人因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或被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交易場所和登記結算機構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應在收到相關措施或處理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第三章 備案核查
第十九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通過書面審閱、問詢、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以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咨詢、報告。
第二十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備案材料齊備并符合相關監管規則、自律規則要求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備案材料不齊備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資產管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資產管理人原則上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資產管理人按照要求補正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備案材料齊備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備案材料經補正后仍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則、自律規則要求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不予備案,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資產管理人應對該資產管理計劃進行終止清算。
第二十一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符合條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備案材料進行簡易備案核查,符合備案系統自動化核查條件的,即時出具備案證明。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通過官方網站公示適用簡易備案核查程序的條件,并依據監管政策要求和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按簡易備案核查程序通過的資產管理計劃進行事后抽查,發現存在違反規定情形的,相關資產管理人新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在6個月內不適用簡易備案核查程序,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符合國家戰略要求和監管政策導向的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備案實行綠色通道,適用專人對接、即報即審、專項核查,在備案材料齊備后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第二十三條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通過官網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備案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重點對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的非公開募集、產品結構、投資運作、開放申贖、資產托管、信息披露等事項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針對嵌套層數,重點核查投資者信息和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范圍是否同時存在除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合規負責人審查意見書是否對產品嵌套符合規定作出說明。
對于無正當事由將資管產品或其收受益權作為底層資產的資產支持證券,或者以資產支持證券形式規避監管要求的情形,應當視為一層嵌套。
對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存在向社會募集資金的,應當視為一層嵌套。
第二十六條針對資產管理計劃費用列支,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產品費用列支是否合理,是否與產品運作有關,產品列支管理費、托管費等產品運作需要以外的費用,應說明相關費用列支的合理性;
(二)是否存在通過管理費返還等約定補償投資者虧損,強化投資者剛性兌付預期的違規情形。
第二十七條針對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條款是否與其合理內涵相一致,是否混同使用;
(二)設置業績比較基準的,是否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確定依據;
(三)業績比較基準是否為固定數值,是否存在利用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變相掛鉤宣傳預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產品預期收益的違規情形。
第二十八條針對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退出安排、臨時開放期,重點核查合同是否明確約定投資者參與、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次數、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項,每季度多次開放的是否符合全部資產投資于標準化資產等要求,臨時開放期觸發條件是否限于合同變更、監管規則修訂等。
每個交易日開放的,備案重點核查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參與和退出管理是否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有關規則。
第二十九條針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組合投資,重點穿透核查組合投資的具體方式和比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在嵌套投資的,投資單只產品的比例應符合組合投資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針對資產托管,重點核查是否按《基金法》、《管理辦法》、《運作規定》等要求明確約定托管人權利義務、職責;不聘請托管機構進行托管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合同是否明確約定保障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資產的,合同是否準確、合理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等職責。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以通過向中國證監會咨詢、專家評審等方式予以判定,專家評審具體方案和程序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以對資產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工作人員依據自律檢查規則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檢查中知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在檢查過程中,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
第三十三條資產管理人存在備案材料和運行數據報送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等不當備案行為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資產管理人出具備案關注函;存在產品延期兌付較多、融資杠桿較高等風險集中情形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資產管理人出具風險提示函。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督促管理人及時進行整改,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資產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人在一年之內被采取兩次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等紀律處分;在二年之內被采取兩次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紀律處分的,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處理。
同一從業人員在一年之內被采取兩次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紀律處分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要求其參加強制培訓;在二年內被兩次要求參加強制培訓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視情況減輕對其作出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出現以下情形時,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暫停受理相關資產管理計劃備案,并抄報相關派出機構:
(一)因管理人過錯導致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或出現嚴重危及資產管理人履行職責的重大風險事件;
(二)資產管理業務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監管機構或有權機構立案調查;
(三)備案的資產管理計劃明顯或頻繁出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暫停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暫停受理相關資產管理計劃備案。
第三十八條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現已備案的資產管理計劃存在重大風險或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針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可依據業務發展變化情況制定具體備案規范,備案規范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相關備案要求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