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期貨有限公司居間人告知書
2021-09-23
尊敬的居間人:
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民生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我司”)的支持。為了您在居間業務開展中更加合規、高效,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要求,請您務必知曉并遵守以下內容:
一、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
您與我司簽訂居間合同時,需同時簽署《期貨居間人承諾書》,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事前調查與風險揭示義務:
(一)您將投資者介紹到我司開展居間合作之前,您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投資者介紹給我司。
(二)在展業過程中,您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不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不進行欺詐活動。
二、依法開展居間人活動
(一)向我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我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二)向投資者介紹我司的基本情況;
(三)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
(四)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我司的有關規定;
(五)向投資者傳遞由我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三、依法享有居間人權利
(一)您可以依法享有協會提供的網絡統一培訓課程,和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切實幫助您提高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二)公司已建立健全的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四、堅決履行居間人義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我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三)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我司商業秘密及投資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轉遞給他人。
五、開展居間業務時杜絕出現如下禁止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二)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三)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我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四)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五)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 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六)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七)要求我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八)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再次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愿您同我司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附件:《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
民生期貨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日
附件:
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規范居間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第三條 居間人應當守法合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履行信義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承擔居間人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居間人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間人管理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居間人信息。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對期貨公司與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進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居間合作條件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居間合作。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按照《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開展居間合作:
(一)年滿 18 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的規定;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五)已完成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居間人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居間人管理,不得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
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
(一)最近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禁 入期未滿的;
(三)最近三年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 或者行政監管措施的;
(四)被協會給予資格限制紀律懲戒措施,限制期未滿的;
(五)被協會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的;
(六)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能夠覆蓋居間人管理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及時、有效地識別、評估、管理和披露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及其工作人員、投資者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期貨公司不得與下列個人開展居間合作,包括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本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戶的開戶代理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 人,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單位客戶成為居間人名下客戶;
(三)機構客戶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其所在機構與期貨公司 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四)客戶本人不得成為其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 居間人;
(五)期貨公司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收取居間人名下客戶的交 易手續
費;
(六)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間人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時,應當要求居間人簽署
《期貨居間人承諾書》(附件 1),并要求居間人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 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居間人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司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不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不進行欺詐活動。居間人履行風險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 司履行期貨交易風險揭示義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委托居間人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期貨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二)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
(三)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
(四)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定;
(五)向投資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三)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期貨公司商業秘密及投資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轉遞給他人。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二)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 詢等事宜;
(三)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四)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五)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 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六)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七)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八)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居間合同必備條款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簽訂書面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居間人行為規范、報酬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報酬劃撥信息、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備條款。
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前,應當收集并認真審核居 間人提
供的資料,充分了解居間人的守法合規情況、誠信情況、業務素質,對其能否勝任居間人工作進行認真評估,審慎做出決 定。
期貨公司在簽署居間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要素齊全、填寫完整、內容準確。
第十六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居間人在成功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后,享有獲得居間報酬的權利,并明確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期貨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不得超額或者變相向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居間人代為開具發票并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第十七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期貨公司從居間報酬中按一定比例留
置相應金額作為風險金,具體留置比例與使用方式由雙方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內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期貨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到期需續簽時,期貨公司應當重新收集并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與符合條件的居間人簽訂書面續約協議。
第五章 期貨公司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居間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居間人行為準則、權利和義務、培訓管理、解除合同條件和罰則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明示義務:
(一)在營業場所或者公司網站公示手續費收取最高標準、居間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間人信息查詢制度,公示的居間人信息 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名稱、照片、居間合同有效期等;
(二)期貨公司應當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者揭示居間人的身份、權利義務、禁止行為,明示手續費收取標準,并要求投資者對《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附件 2)的內容進行填寫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向居間人提供任何可能誤導投資者認為得協助虛構居間人,不得配合投資者及居間人以他人名義擔任掛名居間人。
投資者在開戶時未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將該投資者變更為居間人名下客戶;已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變更居間人。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人員以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適當方式對居間人名下客戶進行回訪并完整記錄,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為居間人。
(一)應當于客戶提交開戶申請 24 小時后完成特別回訪,客戶確認下述回訪內容后方可申請交易編碼?;卦L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本人辦理開戶手續、客戶是否由居間人介紹、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并確認居間人具體身份信息、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居間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為、客戶是否知悉手續費收取標準、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報酬將從客戶手續費中提取、客戶是否知悉投訴糾紛處理機制等信息;
(二)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測機制,采 取技術手段,對居間人名下客戶的期貨交易賬戶及其交易設備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進行有效監控,對于居間人名下客戶交易頻繁、手續費留存較高、虧損較大、存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者有利益輸送嫌疑等情況的,應當進行持續跟蹤回訪?;卦L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清楚知悉其賬戶的交易情況、客戶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間人是否存在不正當行為等, 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承擔對居間人的培訓管理主體責任。除協會提供的網絡統一培訓課程外,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各種培訓渠道和方式,切實提高居間人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名下客戶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建立投訴記錄臺賬,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現居間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等行為時, 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居間合同的約定采取相關措施并追究其責任,同時進行信息登記。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舉報。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居間人檔案管理制度,實現居間人管理過程留痕。居間人檔案應當記載居間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訓情況、開展居間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記錄及處理情況、考核情況等信息。居間人檔案應當自首次簽署居間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 20 年。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負責與居間人開展合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業務流程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在協會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居間合作情況(附件 3)。協會將不定期更新居間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續關系、培訓情況、投訴糾紛記錄、提示名 單、失信名單等信息,并向社會公示。涉及居間人商業秘密的信息,協會按照有關內部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提供居間人網上培訓課程。居間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參加協會統一組織的培訓:
(一)職業培訓:居間人應當在首次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前完成協會提供的職業培訓課程;居間人連續兩年未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 在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前應當完成協會提供的 職業培訓課程;
(二)持續培訓:居間人應當在居間合同存續的每個自然年度內完成協會提供的相應持續培訓課程;
(三)懲戒培訓:被協會要求參加懲戒培訓的居間人,應當在受到懲戒 30 日內或者重新開展居間合作前完成協會提供的相應懲戒培訓課程。第三十條 投資者、居間人、期貨公司之間發生的投訴、糾紛等事項
可以提請協會或者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或者調解。
協會與地方期貨業協會建立糾紛調解協作機制,具體調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貨業協會開展。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或者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公司及居間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居間人投訴等信息建立居間人提示名單,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居間人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糾紛,化解與客戶的矛盾。
居間人積極解決問題有效整改的,協會將其移出提示名單。
第三十三條 居間人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的,協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
(一)違規行為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 采取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 3 至 12 個月的措施,責令其整改,并要求相關人員參加懲戒培訓;
(二) 違規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損害行業利益的,參照《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永久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
居間人被列入失信名單期間,期貨公司不得與其簽訂新的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存續的,期貨公司不得與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是否繼續支付居間報酬,可以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提示或者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批評警示程序》《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 措施,并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就相關責任人提出不適當 人選建議:
(一) 未建立健全居間人內控管理機制,或者未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 未按要求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或者登記報告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
(三) 工作人員違反利益沖突防范規定;
(四) 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未及時制止或者行使相關權利;
(五) 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作條件,仍與其開展居間合作;
(六) 超額或者變相支付居間報酬;
(七)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開展居間合作;
(八) 一年內與其開展居間合作的超過 2 家機構或者 10 名個人被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
(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十)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期貨公司因存在上述情形被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期間,不得與居間人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不得與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居間人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需要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 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協會移送公安等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居間人主動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且及時向協會報告的,協會可以酌情對其免除紀律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9 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期貨公司不得新增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對于合同存續期內的居間人,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期貨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合同解除及相關善后工作。過渡期滿,經檢查發現期貨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